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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于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分割,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按市值进行分配,如果按市值分配有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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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刚于2003年拿出自己的8万元积蓄购入股票。同年,大刚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娜娜结婚。婚后,股票一直由大刚单独操作,近期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娜娜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大刚离婚,并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无独有偶,莉莉在结婚之前也曾经有一个股票账户,她把婚前的一部分存款放在里面,一共是15万元,但婚后她将这个账户交给丈夫进行操作。如今这个股票账户价值6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同样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 两起案件的情节相似,但结果却迥然不同。房山法院认定,大刚的股票与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而莉莉的股票属于其个人所有,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股权,婚前取得则为个人财产,婚后取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般各占一半。如果是股份公司的股权,可以直接分割该股权份额,但是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和合伙人同意才可以直接分割股份,操作中一般会对股份进行估值后,股权持有方按估值给另一方现金,但股权价值方面操作空间很大,具体请咨询律师 离婚案件法院收取的诉讼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果委托律师办理的话,我们粤家律师团是按照广东省律师收费标准收取律师费的,可以灵活安排律师费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欢迎来电询问。 关于汽车问题,法官会因汽车是在婚前还婚后购买,是否全资支付,不是全资付款的话,首付是由谁出资,贷款谁还而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一般婚内购买的车辆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婚前购买的车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还车贷部分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大刚于2003年拿出自己的8万元积蓄购入股票。同年,大刚与相恋多年的女友娜娜结婚。婚后,股票一直由大刚单独操作,近期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娜娜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大刚离婚,并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无独有偶,莉莉在结婚之前也曾经有一个股票账户,她把婚前的一部分存款放在里面,一共是15万元,但婚后她将这个账户交给丈夫进行操作。如今这个股票账户价值60万元。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同样就股票增值部分的归属发生分歧。 两起案件的情节相似,但结果却迥然不同。房山法院认定,大刚的股票与增值均为婚前个人财产,而莉莉的股票属于其个人所有,但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说法 房山法院陈实解释:随着2006年下半年以来中国股市的不断高涨,在离婚案件中,关于股票和股票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日益突出。这其中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 1、对一方以婚前财产进行股票投资的分割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财产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而增值,如房产、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那么这部分增值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财产。 但就股票而言,这其中会存在技术操作等问题,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自行操作股票使股票增值,那么股票及其增值部分都应属于婚前财产。如果是一方以婚前财产出资入股,婚后由另一方进行操作使股票增值,那么原股票价值属于婚前财产,而增值部分中因为凝结了夫妻的共同劳动,就应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了。 上述两个案件中,由于大刚是以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婚后也只是自己操作,所以,法院认定股票及股票增值部分都属大刚所有。至于莉莉,虽然是用婚前财产购买的股票,但婚后一直由丈夫操作,所以,法院认定,其股票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的分割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票投资,股票及股票增值部分均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建议 结婚前,男女双方可以依法到公证机关对各自的财产、债务的范围、权利归属问题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将会得到法律直接认可。当然,财产是否要公证还是要看夫妻或恋人的态度,纯属自愿。婚前财产公证并非只有未婚男女才可办理,已婚夫妻也可办理婚前财产公证,只不过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财产,而不涉及婚后双方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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