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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除权期间,除谁的权呢?除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权利。即使保证人未提出抗辩说债权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保证责任而被除权,债...
担保物权除斥期间,为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的制约,担保物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产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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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不是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 2.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3.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保证人若无抗辩权的行使,保证期间功成身退,诉讼时效期间取而代之。除斥期间不存在这个现象。
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在法学界上存在争议但是经过讨论以及高院的相关解释,通说认为适用除斥期间,原则上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犯是无除斥期间的限制规定的,但是个人利益的除斥期间,因为争议的存在,在高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明确规定而只是规定了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最终适用一般是由法院自由裁量。或是以其他法律性质判定。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故而,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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