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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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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权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这是法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其意思自治,不让其承担不测之损害。但在某些情况下,相对人是善意的且无过失,如果完全尊重被代理人的意思,强令代理行为无效,置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于不顾,势必影响交易安全。要求相对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详细考察被代理人的真正意思,不仅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实际中也很难做到。因此,只要相对人对行为人有代理权形成了合理信赖,即使实际情况相反,也应保护这种信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无权代理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以维护交易安全。这就是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这个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首先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其次,要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比如被代理人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即证明该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主观上,需要相对人善意。如果相对人恶意,明知他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是不能成立表见代理的。最后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的公共利益,否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法律原因,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见代理问题,对自己,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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