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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对夫妻闹离婚,丈夫以妻子在分居8年后才提出离婚,使其错过年龄为由,要求妻子赔偿经济损失,由于丈夫的理由荒谬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12月7日,都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这对夫妻离婚。2000年4月,家住都安县地苏乡的女子王叶德丧偶。后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了整整10岁的覃仲明认识,并于2001年3月结婚。王叶德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三个孩子一起到覃仲明家生活。婚后,夫妻之间经常发生争吵,感情不合,王叶德自感在这个家生活很无趣,想离开这个家的念头越来越强烈了。婚后仅仅半年,2001年7月,王叶德带着与前夫所生的三个孩子返回原夫家生活,至今不回覃仲明家。一晃8年多过去了,王叶德遂向都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她与覃仲明离婚。在法庭上,覃仲明辩称,妻子王叶德在与他分居8年后才提出离婚,使得他错过了再婚的年龄,要求王叶德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叶德在丧偶后,经人介绍与覃仲明认识即登记结婚,婚前缺乏相互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仅仅半年就分开生活,未能建立起诚挚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分居已达8年之久,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王叶德要求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存续期间,夫或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利提出离婚的请求,覃仲明以王叶德在分居8年后才提出离婚,使其错过再婚年龄为由,要求王叶德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予王叶德与覃仲明离婚,王叶德与前夫所生育的孩子由王叶德自行抚养。(人物为化名)
1、是否构成遗弃,因为你没有提供任何信息,故无法判决。如果你认为构成的,可以去派出所报警。r2、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应当平均分,拿去物价局对房产估值,然后一方拿钱,一方要房。 根据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契约自由是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完善夫妻财产制应进一步体现的精神。约定财产制正是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首先要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这也是诉讼法上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法官只有在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问题上出现争议时,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是自愿、善意、合法的,没有规避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则,该约定属于无效。 (二)平均分割原则。在我国,共同共有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中,各共有人平等的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对共有财产的收益,不是按比例分配,而是共同享有。基于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分割时,夫妻应该平均分割财产,即一人一半。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过错责任是民法领域中一般的、普遍的原则,而过错归责的基础在于过错,它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同样,在婚姻家庭领域,我们不能无视过错的存在,而不给过错方任何的警告和惩罚。所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婚姻过错也应该与夫妻财产的分割相联系。在离婚案件中,追究当事人的过错,并将其作为一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通过多分或少分夫妻财产的方式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惩罚,对无过错的当事人给予补偿。 (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在社会上,相对于成年男人而言,妇女、儿童、老人处于弱者地位,因此社会有必要强调其权益的维护,顺应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时代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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