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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等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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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的服刑表现,由监狱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请假建议,经监狱区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监狱区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直属监狱区或者未设监狱区的监狱区,由直属监狱区或者监狱区的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提出减刑、假释建议,并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区、直属监狱区或者未设监狱区的人民警察集体研究和监狱区长办公会议的审查,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参与者签字。监狱区或者直属监狱区请假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减刑(假释)审查表》;(2)监狱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监狱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3)最终法院判决文件、执行通知书、以往减刑裁定的复印件;(4)犯罪分数评估表、奖惩鉴定表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5终法院判文件、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的具体证明材料;(4)犯罪分评估表、奖惩材料。
我国《》第81条规定的,指的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对其提前释放。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以上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这种特殊情况指的是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办理假释的程序同减刑一样,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设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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