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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等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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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根据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强奸、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我国《》第81条规定的,指的是被判处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对其提前释放。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以上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这种特殊情况指的是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根据《刑法》第82条的规定,办理假释的程序同减刑一样,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设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我的答案是: 下列有固定住址的人可以担任担保人 (一)近亲属; (二)所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人或者单位负责人; (三)长期居住地街道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四)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担任担保人: (一)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人; (二)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人以及实行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四)在裁决拘留的公安机关所在地无常住户口的人; (五)公安机关认为其他不适宜作担保的人。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裁决拘留的人不阻碍、逃避复查或审理,并随时听候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如果有阻碍或逃避行为,担保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负责限期找回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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