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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性格规定非法集资的概念及特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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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不是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非法集资是指利用欺诈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只有有一定数额或者情节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非法集资,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情节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单一犯罪对象(指侵犯金融管理秩序)不同,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属于复杂对象,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集资诈骗罪也是目前高发的非法集资犯罪。《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详细区分。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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