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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继承与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相统一原则。 (二)限定继承原则。 (三)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 (四)应为特定继承...
遗产债务清偿原则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的统一原则。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接受。 继承人同时依法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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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如下: 第一,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统一原则。也就是说,只要继承遗产,就需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弃继承,就不能承担债务。 第二,限制继承原则。也就是说,继承人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三,清偿债务优于遗赠的原则。在执行遗赠之前,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然后才能执行遗赠。 第四,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也就是说,被继承人生前为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继承人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未履行义务,导致被继承人欠债的,继承人在清偿时不限于死者遗产的实际价值,应当承担无限的清偿责任。
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具体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一并接受。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了债务清偿的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债务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3)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限定继承范围的限制原则。 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下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当附清偿责任。 (4)保留特留份额原则。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为了防止遗嘱人通过遗赠逃避对其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遗赠不得妨害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答:首先是有限责任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应缴纳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而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其次是保留特留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份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第三是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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