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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处理遗产; 5、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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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务清偿原则如下: (1)接受继承和承担债务责任的统一原则。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应当是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接受。 继承人同时依法接受债务清偿责任;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也不承担债务责任。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 (2)限制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3)特定遗产债务的清偿不受继承范围限制的原则。因继承人能尽而不尽抚养义务所欠下的债务,即使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仍应当附清偿责任。 (4)保留特殊份额的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清偿债务优先于遗赠原则。为防止遗嘱人通过遗赠逃避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遗赠不得妨碍遗嘱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清偿债务需要遵循的原则有: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 2、限定继承原则; 3、保留必留份原则; 4、连带责任原则; 5、有序清偿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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