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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不一定无效。如果事后获得了被代理人追认的,则无权代理行为可以认定有效。 无权代理行为未被代理人认可的,对被代理人无效。 ...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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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简单的来说!追认前即是待定的悬而未决的状态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
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为无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效力未定,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法律行为溯及成立之日起对被代理人自始生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者视为拒绝追认的,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确定不对被代理人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不一定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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