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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4、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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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是为解决案件中遇到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接受聘请而加入到诉讼中的,是诉讼参与人的一种。鉴定人从事鉴定活动时,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可靠性,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对此主要把握的要点是: 其一,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掌握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本案的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二,可以要求参加勘验等与鉴定有关的活动。 其三,在鉴定过程中,如发现送交鉴定的资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不能作出可靠的结论时,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其四,有权独立出具自己的鉴定结论,对侵犯鉴定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提出控告。其五,鉴定人在委托人提出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时,可以拒绝鉴定。同时,鉴定人在诉讼中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是按鉴定要求出具客观真实的鉴定书,在出现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时,依法申请回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定人要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人员的询问,但可以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和查阅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二)要求鉴定客户免费提供鉴定所需的鉴定材料和样本;(三)进行鉴定所需的检查、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符合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和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八)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材料、样品和资料;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在执业活动中保守知识;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三)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七)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一)受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指派按照规定时限独立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依法回避; (四)妥善保管送鉴的鉴材、样本和资料; (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七)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八)参加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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