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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和查阅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和证人...
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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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第七条鉴定人权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 (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书上署名: (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委托。 第八条鉴定人义务: (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时出兵鉴定结论: (四)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相关的提问。
其一,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掌握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本案的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二,可以要求参加勘验等与鉴定有关的活动。其三,在鉴定过程中,如发现送交鉴定的资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不能作出可靠的结论时,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其四,有权独立出具自己的鉴定结论,对侵犯鉴定诉讼权利的行为,可以提出控告。其五,鉴定人在委托人提出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时,可以拒绝鉴定。同时,鉴定人在诉讼中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主要是按鉴定要求出具客观真实的鉴定书,在出现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时,依法申请回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鉴定人要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人员的询问,但可以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1、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业。 2、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当事人、委托人的宴请和礼品。 3、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4、司法鉴定人应按时完成鉴定任务。 5、司法鉴定人应依法遵守回避制度。 6、司法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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