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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物”应该是指动产,动产如果已经出质,再办抵押的话,需要办理抵押登记,...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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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权与债权的标的物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必须是原来债权标的物之外的财产。而留置权的留置物就是与债权标的有关的物,即债权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牵连关系。 4、保管的费用不同。质权人不得向标的物的所有人请求必要的费用,而留置权人有权向留置物的所有人请求偿还留置物的保管费用。 5、实现的情形不同。质权人在债务人不按期清偿债务之时,于通知债务人后,即可拍卖、变卖质物而直接受偿,仅负有通知的义务而无定期催告债务人履行的义务。而留置权则必须确定一相当的期限通知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仍不清偿时,债权人可拍卖、变卖留置物受偿。
质权和留置权能否并存一个标的物,回答是当然可以并存啦。 比如是A有一个机器设备,那么他可以和B签订抵押合同,抵押给B;由于抵押并不需要将机器设备的占有移转给B,那么在取得B同意的情况下,A可以将该机器设备质押给C,由于质押需要移转占有,那么机器设备质押给C则C就占有了机器设备.假设该机器设备再C保管的时候出现损坏,那么C将该设备交由D来维修,维修好了以后呢,C不给维修费,D就对该设备享有留置权了. 所以,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同时存在一个动产上是完全可能出现,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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