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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条”与“收据”的性质相同,皆为同义词,系指钱物所(拥)有权发生转移的书面凭证,即双方当事人之一的收取方收到银钱或物品后向给付方书写或提供的表示已经收到钱物的“字据”,包括给付的具体对象及数量、价值、时间,甚至还有证人等内容,二者信息构成基本要素相同。通常情况下,由收取方本人书写并签名或盖章,不识字者可由他人代写,但应签章或摁手印以示认可。 二者区别:收条一般是民间或个人之间书立的收讫凭据,而收据则更多用于个人与单位或单位之间书立的收讫凭据。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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