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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原来贷款合同的主体将变卦为非金融机构,将...
《关于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合同有效。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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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第四,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第四,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第四,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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