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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形式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格式条款的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进行解释。 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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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进入餐馆消费,便是与餐馆成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消费者与餐馆经营者就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有权对其进行解释的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享有国家审判权,仲裁机构享有仲裁裁决权,这种权利是国家赋予的,任何组织、个人都不能干预,也不得取代。现在也有相关行政机关对个别厂商的商业行为进行解释的情况,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消费者如果对行政解释内容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最终仍以司法途径确认行政解释是否合法。对于餐馆对自己营销行为进行的解释,必须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解释,但其解释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在消费者遇到类似消费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释格式条款等六项权利。按照该办法,“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条款均为无效。该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合同签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依据,执法人员发现“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违法行为时,均可有法可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更是直接将“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货”等说法列为违法条款,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是否合法,要看情况。如果是关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内容的最终解释权,是不合法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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