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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30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
根据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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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地域管辖的审查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难以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级别管辖的审查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4、关于管辖权的调整 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企业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交由该企业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但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5、关于债务人破产能力的一般规定 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缴出资情况即出资是否到位不影响企业法人的破产能力。 6、关于企业法人以外组织的破产能力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这些规定主要体现了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同时体现了破产程序与某些相关程序的并行和启动关系。破产程序是一种法定的特殊还债程序,因此破产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程序必然存在某些冲突,但由于破产程序注重对所有债权人达到一种公平清偿的状态,因此法律赋予其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的一种优先性。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范本)申请人:xxx,男,1xxx日生,加拿大籍。申请人因周专诉其欠款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xxx诉申请人欠款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XX市XX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与周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委托合同关系,周专委托申请人为其办理赴加拿大移民事宜,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在加拿大不在XX市XX区。其次,XX市XX区并不是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申请人为加拿大籍华人,经常往返于国内外,并不再国内长期居住。申请人在国内临时居住地为XX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作出公正裁定。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以上就是小编对什么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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