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
购买方已认证、未申报的,销售方不能作废,只能开红字发票,但需要购买方发起《信息表》。r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认证不了,要客户说明理由,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连同发票各联一起退还给你们,这个操作必须在发票开出日起90天内完成,你们拿到上述资料后,找你们主管国税部门申请红字发票,开出红字发票后重新再给客户开一份增值税发票。
1、根据《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所以,支票开出后,并不一定发生款项的转移,还必须要持票人或者收款人去银行要求付款。所以,严格来说,仅提供支票票根的复印件,并不能证明对方完成了付款义务。而对方提交的财务记账联,是对方单位的内部凭证,不具有证明力。所以,如果对方仅提供财务记账联和支票票根的复印件,是不能证明对方已经完成支付款项的义务的。 2、根据《票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所以,对方还应当提供支票开出10日内的账户流水,如果账户流水和支票能相互印证的话,才可以认定已经支付了款项。 3、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方主张已经支付了款项,就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不能要求我方证明对方未支付款项,因为未发生的事情是不能被证明的,这在逻辑上是不通的。所以,法院要求我方提供证据证明未收到款项,是错误的。 4、申请抗诉被受理的把握,这个很难说,因为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检察院可能会考虑维护法院既判力,从而不予受理
对方开票后要变更税号,取得合法票据不影响发票认证。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07人已浏览
894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1,5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