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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
1、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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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议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如果基层法院不作为,可以申请提级执行;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不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书后,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会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再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持判决书及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相关法院申请执行即可。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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