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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但财产保全是为了便于执行,防止胜诉后对方无力执行,在提交起诉状后,仍需要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乘用、运送物品或者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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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如下: 第一步: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决和刑事判决,必须由当事人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执行人执行。对于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步骤二:法院受理。 步骤三:申请复议。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步骤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步骤五:采取强制措施。
1、建议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如果基层法院不作为,可以申请提级执行; 3、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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