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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有相关的因在高速公路的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的相关条款,可作为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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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义务赔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的。
未完成路段,没有警示标志,其高速路管理部门是有责任的。公司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你说的情形,已经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买保险,你享有任意解除权,你可以解除。那次属于因公出差,你同事受伤是属于工伤,你也是工伤。对于这种无良老板,他起诉,你应诉就是了。另外起诉,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影响高速公路通行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排除危险。损坏严重难以及时修复的,以及装载危险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故障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协助抢修和救援,尽快排除危险。遇有高速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高速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高速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遇有高速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情形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关闭高速公路的,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关闭高速公路的情形消除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者开通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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