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在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
在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对收养人进行收养能力评估,同等条件下失独家庭优先。 (一)评估机构及人员 收养评估工作应由收养登记机关或收养登记机关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收养登记机关自行开展评估的人员为收养登记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第三方开展评估人员应为非赢利组织机构的社会工作师、律师、医生、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等资质的专业人员(收养申请人为外地居民的可委托当地评估机构)。评估工作由不少于两名评估人员共同进行。收养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应对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保密。 (二)评估流程 评估流程包括收养申请、评估前准备、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1.收养申请。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收养合意后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情况进行初审,并向收养人发出《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见附件6),告知将对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能力进行家庭调查与评估。 2.评估前准备。收养申请人自收到《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收养登记机关或委托的收养评估机构提交《收养能力评估通知书》中所列材料,并在收养评估机构签署《收养申请人家庭情况声明》(见附件7)和《收养申请人个人授权书》(见附件8)。 3.实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收养登记机关或收养评估机构自收到收养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收养能力评估报告》(见附件9)。如有特殊情况,评估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日。收养能力评估期间不计算在收养登记办理日期内。
收养人申请书。内容必须包括收养人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婴儿性别、出生时间、收养人身体状况如何;家庭经济状况如何;有无抚养教育小孩能力;收养目的;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特此证明材料全部完善后,由社会事务科审查材料合格后在申请书上盖章。
1公证机构应当按新民法典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如收养协议、亲属关系、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声明书、委托书等公证。原民法典实施期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民法典规定的,公证机构可以给予公证;不符合原民法典规定的,公证机构不得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但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2新民法典施行后,收养关系的成立和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以登记为准。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协议或解除收养关系协议公证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规定并记录在卷,但已经登记的除外。3公证机构办理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按《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要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是否系有权机关签发。公证机构发现登记证内容违反民法典的,应当拒绝公证。夫妻共同收养,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场,另一方到场并提交经过公证的配偶的委托书的,视为亲自到场。4新民法典施行后,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司法部不再下发《指定管辖通知》。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 (1)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 (2)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 (3)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 (4)不再上报《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民法典司法部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收养除外。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9人已浏览
264人已浏览
290人已浏览
4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