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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据此,被判10年有期徒刑的人,最多可以减去五年。
被判处十二年刑期的,犯罪分子最多可减刑六年。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 一,因此犯罪分子原判刑期为十二年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六年。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最多减少6年(不含本数)。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接受教育改造、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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