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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有三种,即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委员会。合议庭有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独任庭由一名审判员组成;审判委员...
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有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三种。审判委员会设在各级法院,由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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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位列众多程序之首,而且与其有关的条文最多——共有31条,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
我国人民法院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缺席审判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案件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案件等。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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