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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这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活动享有法律监督权的基础。...
批捕后一般还是在侦查阶段,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会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检察院审查后,符合起诉条件的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有些事实不清,会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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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唤时效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2、传唤程序(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人民检察院在对于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于当事人问话,当事人的答辩以及回话的内容对于案件的审理和结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给到当事人必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必须重视当事人的回答内容不能省略。
1、传唤时效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传唤程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人民检察院在对于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于当事人问话,当事人的答辩以及回话的内容对于案件的审理和结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内容不能省略。
检察院可以实施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拘留犯罪嫌疑人。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取保候审:(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发生社会危险;(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监视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的居住情况:(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赡养人;(4)由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更合适的监控居住措施;(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完成,需要采取监控居住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人民检察院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和控告人进行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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