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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你说的情况需要举证,你这方可能还是要负部分责任的,受伤程度怎么样,是外包还是装修公司的工人?什么时候受伤的?(白天来电)这边会根据情况帮助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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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家装要找有资质者,找包工头装修,在法律上不构成过错。东家与包工头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与包工头手下的工人形成雇佣关系,所以,东家无须为工人的受伤承担责任。希望我的解答能解咨询者困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这个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家和承包公司之间是事实上可以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侵权司法解释的规定: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你们没有对那个工人的行为进行过任何的指挥或者指示,那么他是无权向你要求赔偿的。 第二:工人A和装潢公司之间是一种公司和职工雇员的关系,如何A装修工资之间有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再按照其他的规定进行处理。 虽然你们有些亲属关系,但是要告知工人A的亲属,让他找装潢公司要钱,找你们是不对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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