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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合同纠纷产生后,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补充条件有哪些

2022-04-26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1、一般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债权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债务人未被强制执行前,一般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2、连带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合同纠纷产生,债权人即可向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赘述责任。 3、担保合同没有明确的担保形式的,以连带担保责任来判定。 补充:一般担保为第二顺位,连带担保为第一顺位,没有明确担保形式的也按第一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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