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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经营许可方案要求的运营车辆或者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三)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运营要求的停车场地;(五)有合理可行的运营方案;(六)法律、法规和经营许可方案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参加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投标的,应当具备本条例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对其所属的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吊销该车的道路运输证。
城市公共交通的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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