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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条无效,但涉诉后,你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2、如果你之前欠对方钱,对方通过限制人生自由、胁迫等方式,让你写下欠条,对方涉嫌非法拘禁罪。...
1、在受到威胁、胁迫、恐吓的情况下所写的借条无效。 2、其内容不属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被胁迫人在解除胁迫、威胁后,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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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也就是说,在被欺诈、胁迫情况下写的欠条不一定是有效的,如果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那么该欠条就是无效的;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受胁迫方、受欺诈方主张撤销欠条的,应当就其被欺诈、被胁迫一事向人民法院举证;而对方应当就欠条的真实性、欠款来源、欠款构成等内容进行举证。 3、当然,如果是受胁迫向他人出具借条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查明事实,若经公安机关查明,胁迫方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暴力、威胁的方式逼迫他人出具借条、欠条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的,那么该案就应当公安机关根据刑事案件处理流程予以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会中止审理,以刑事案件判决为依据,再对民事案件作出相应判决。
在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如果被胁迫的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的,则合同不会生效;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撤销合同的,则合同就会生效。 注意这种情况申请撤销合同的,需要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合同。
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方逼迫另一方书写欠条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受害人,可以直接去公安局报警处理。 如果有证据证明该借条系被逼迫的情况下书写,该欠条自然是无效的,债务人是不承担该还款责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被非法拘禁且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打欠条的行为违背真实意愿,依法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该欠条自始无法律效力。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积极地举证证明该欠条出具的背景,审理案件的法官会综合案件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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