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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程序审查

2021-12-26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利用科学技术或者专业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法定鉴定单位,利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和判断的活动。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作出以下决定:(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立即决定接受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退还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解释原因;(4)委托书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3、初步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定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4、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并对委托人要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解释情况,并退还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也可以指定原专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评估项目遗漏。5、重新评估,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要求客户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的,原评估人不得承担重新评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委托重新评估:(1)司法评估机构和司法评估人员超出司法评估业务范围或执业类别;(2)虚假或虚假材料;(3)原评估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评估结论不科学、不准确;(4)原评估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5)原司法评估人应当避免但不避免;(6)原司法评估人因过错出具错误的;6、原评估使用的标准、方法或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评估结论不科学、不准确;(4)原评估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矛盾;(5)原司法评估人应当出具;(6)原司法评估人应当出具错误的;(6)原司法评估程序;(6)。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客户,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备案。8、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解释鉴定结论的依据,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相关法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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