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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4)女职工在孕期...
女职工在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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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如果员工处于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企业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过失解雇的除外。
哺乳期合同到期,劳动者没有过错的,公司不能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哺乳期职工合同到期,合同不会自动解除或终止。如果公司无理由解除或终止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公司必须承担双倍经济补偿的风险,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根据《》第六十三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生育小孩后至孩子满周岁的期间为辅乳期。二、根据《》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辅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你2012年11月24日期满的应当延续到2013年10月26日期满(不是你所说的自动续签并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2013年10月26日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维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你应当获得在公司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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