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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经济林罪什么样的立案标准

2022-11-15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 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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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盗伐、滥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产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滥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滥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伐、滥伐情节严重的。 盗伐、滥伐林木已达到上述数量并具备上述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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