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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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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数量较大”的起点,在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2立方米一5立方米或幼树100一250株;在非林区,盗伐一般可掌握在1立方米一 2.5立方米或幼树50一125株;盗伐林木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量,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定罪量刑: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滥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2)滥伐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属于本条规定的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部门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除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场所外,采伐本部门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农村居民除了采伐自留地和住宅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本条第二一)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木权利纠纷一方在林木权利确认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砍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滥伐林木的数量,应砍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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