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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欠税管理办法

2021-10-28
一、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未在纳税期限内缴纳的其他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前款规定的欠税金额。本办法公布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二、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税务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纳税人欠税情况。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度公告一次; (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三)逃避、失踪的纳税人和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应当随时公告。 三、欠税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者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的欠税金额;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欠税、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相关法规

《欠税公告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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