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从...
需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的情形如下: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3)肇事者逃逸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其他须救助情形,包括因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确需救助的。
(1)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的法定情形之一: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范围仅限于: A.丧葬费用; B.抢救费用(部分或者全部)。 (3)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经垫付的费用。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3人已浏览
318人已浏览
1,270人已浏览
27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