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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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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预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预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付款通知和医疗机构预付款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预付款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需要强调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治疗。
需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的情形如下: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车辆未参加交强险的; (3)肇事者逃逸的。
(1)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的法定情形之一: 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费用范围仅限于: A.丧葬费用; B.抢救费用(部分或者全部)。 (3)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已经垫付的费用。 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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