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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
1、不可以撤诉。 2、移送检察院的案件就是公诉案件。 3、公诉就是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诉讼双方是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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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就进入了刑事程序,被害人是不能控制程序的进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撤销后有新证据可以再起诉。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原告撤回诉讼后以同样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不会按照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受理。但是,如果撤销诉讼不是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可以在撤销原裁定后重审原诉。
该问题涉及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的法律制度。 一般情况下,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前是否申请行政复议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要先经过复议。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时,当事人自原选择申请行政复议,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如果此时还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则还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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