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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在刑事诉讼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外,当事人不能再以同一事实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于撤销诉讼的行政诉讼案件再次起诉的关键取决于起诉的原因。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原告可以以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但是,人民法院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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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
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是生效裁定,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事和行政有区别。民事可以起诉,行政诉讼不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几个问题解释第36条人民法院允许原告撤销诉讼后,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批准撤销的裁定确实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批准撤销的裁定,再次审理案件。最高院关于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44、当事人撤销诉讼或人民法院撤销诉讼后,当事人要求同一诉讼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原告撤销诉讼或撤销诉讼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起诉的,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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