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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期间债权的实施

2021-11-08
在重组过程中,担保债权应暂停行使,但可以参与重组计划的讨论,并表决重组计划。《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重组期间,暂停行使债务人享有的特定财产担保权。但担保物有损害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损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重组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经营而借款的,可以为借款设定担保。重组期间,担保债权应当暂停行使。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担保权。未行使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参加讨论重组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表决重组计划草案。

相关法规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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