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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机关享有独立的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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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无论是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必须书面决定。 不立案的决定应当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宪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权利的监察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对于“监察对象”的范围,也即职务犯罪的主体。针对这些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后,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则应当予以立案处理; 第一、行为人有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 第二、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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