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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清偿适用条件

2021-12-21
分为几种情况。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应当优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多个有效法律文件确定资金支付内容的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没有担保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的顺序进行赔偿。因此,在多个金钱债权共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赔偿顺序取决于执行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首先扣押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可以优先赔偿,然后债权人只能赔偿剩余部分的财产。可以看出,在执行金钱债权时,中国原则上也承认扣押可以使债权人在程序上获得优先赔偿的权利。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采取平等主义。(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工作的,可以通知被执行人为被执行工作的规定)。(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还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其全部或者主要财产已被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支付的有效法律文件查封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以执行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前,被执行人已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因此,在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公民和其他组织时,查封的执行既不为债权人创造实体法优先权,也不产生程序法优先权,只使债权人获得对债务人财产进行赔偿的资格。被执行人破产时,债权人不享有查封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应当按照被执行人的比例将破产分配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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