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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需要,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同住人签字。 2、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有订...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同住人签字。但是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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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同住人签字。但是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拆迁人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私房产权人死亡的,由房屋继承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1、不需要,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同住人签字。 2、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有订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赔偿安置协议: (1)、拆迁执行政府限定租金准则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赔偿的; (2)、拆迁执行政府限定租金准则的私有寓居房屋的; (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
必须索要拆迁补偿协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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