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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已经失效,民法典对军婚的保护如下: 1、一方为现役军人,另一方为非现役军人的,双方离婚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 2、离婚分割财产时,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金属于个人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不得分割; 三、其它保护。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前3项规定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的前3项是指: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只有在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时,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向非军人提出离婚,以及双方均是现役军人的,按照一般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军人不同意离婚的,教育非军人一方珍惜夫妻关系,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如果过错一方在军人,或者主要过错在军人一方,或者军人一方虽无过错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取得军人同意,准予离婚。这样既对军人婚姻实行特殊保护,又保护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自由。
对现役军人离婚主要有以下法律规定: 1、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同意; 2、但军人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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