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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需要的证件、资料及程序,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投靠配偶)、未婚且未就业就明(投靠父母)等...
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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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户口的资料(根据当事人的户口迁移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别)及手续,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基础证件(资料):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其他证件及资料:当事人的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购房入户(提供房产证)、人才引进(提供劳动合同)等; 3,带上述资料及证件,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入户申请表 ◆户口本原件、户口本第一页及迁户人员页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社保局打印的1年或以上“个人养老保险实缴信息单”,加盖鲜章。 ◆房产证、购房合同、房管局1月内打印的房屋信息摘要 ◆一次性购房发票或是银行还款6个月的证明 ◆房产所在小区物管、居住管辖社区或派出所,其中一者开具的“入住居住证明”,需加盖公章 ◆地址不一致或有变动的,提供所属派出所开具的名牌号证明
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迁入户口的: 1、在当事人是本省内其他地区的居民的,在当地参保社保5年后,在海口有稳定住所的(含租赁)即可入户; 2、在当事人是外省户籍人员的,在当地参加社保满5年,并且居住证积分达到入户要求的,可以过入户口。《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号): (五)合理确定海口市、三亚市的落户条件。在海口市、三亚市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且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5年的本省居民,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实行省外来琼务工经商人员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有序引导的原则,在来琼务工经商且已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的省外人员中实施积分落户制度。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1.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括就业年限、住房、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居住年限、年龄等指标,满分为100分。 (1)就业年限积分。在琼合法稳定就业累计满5年者积10分;累计超过5年者,从第6年起,每年积1分。此项积分累计不超过20分。 5.落户分值。落户分值为基础分奖励分-扣减分≥80分。达到落户分值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申请人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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