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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 受委托人: 就离婚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 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
离婚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男(女),年月日出生。受委托人:就离婚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委托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委托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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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写好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需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认证费用各国使领馆不一,但费用相对不高,如,驻日领事馆费用约为三千日元左右,我驻美纽约领事馆约二十美元左右。 2、与此同时,国内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好在诉状上写明已基本就离婚问题协商一致的事实,以求得法院及早开庭,迅速、快捷地解决案件。 3、法院择日开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与被告代理人就离婚问题达成调解书(判决书),一般当日生效,一周后可领取生效法律文书。
首先,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存废,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应当十分慎重,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意见,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同时,审理离婚案件,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确以破裂作为应否判离的标准,而感情问题既复杂又微妙,且处于变化之中,只有当事人自己才能说清楚。再者,也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出庭,才能帮助审判人员对此作出正确判断。如果能够由代理人代理其作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引起矛盾激化。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庭一般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需要当事人自己表达意志。 第三,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但仍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抚养,这样将造成对子女权益的侵害,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第四、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到庭,调解则无法进行。 因此,我们要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审判实践结合起来,尽可能让双方当事人都出庭参加诉讼,最起码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减少社会矛盾,获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件越来越复杂,离婚案件中的代理权限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不适合特别授权代理。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是指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起诉、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辩论、申请回避、财产保全等诉讼行为,即程序性诉讼行为,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特别授权,代理人不仅有一般授权权限,还有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或上诉,即有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诉讼代理人代为实施对委托人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经委托人特别授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说明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人也不能对相关实体权利进行处分,代理人也不能代表是否离婚。所以离婚问题从法律规定来看,没有特别的授权代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志外,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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