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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合同的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相关约定,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 二、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相...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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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约束条款的合同解除分为: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在这种情况下,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 因此,规定为无溯及力,当事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如委托合同中如规定有溯及力,会使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效力,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面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有遭受损害,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一般来看,非继续性合同在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履行的给付可以返还给付人,所以一般都有溯及力。另外,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非违约方的一种救济,所以在考虑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时还要考虑这个因素。在守约方履行时,如果有溯及力,那么他的履行将由接受履行方返还,并且要和履行时的价值一致,这对守约方来讲有利。而且在我国没有采取物权行为独立和无因性理论,如果给付中有物权变动的话,此时的返还是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视为所有权没有变动。在违约方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时,往往这些履行都是瑕疵履行,对守约方来讲,根本实现不了合同的目的,返还这些给付对守约方也是有利的。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导致返还时,往往会发生一些费用,这些费用应该由违约方来支付。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1)继续性合同是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典型的象租赁和委托等。租赁、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在解除时这些利益已经被受领方享有没有办法返还,因此不能有溯及力。这样,获得利益方此时所获得的利益就是不当得利,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应该返还给给付方。 (2)除不能返还导致没有溯及力外,在委托合同时也不能有溯及力,原因是如果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时消灭的话,会使受托人已经进行的代理行为失去全部法律依据,将变成无权代理。这样因代理行为所进行的活动以及所牵涉的当事人都将遇到不可预计的法律后果,不利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导致社会秩序紊乱。
一、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是有溯及力的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的效果及标志。 这样规定是对守约方比较好的保护,因为有溯及力,合同自始无约束力,应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状态,对守约方有利。 二、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 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在这种情况下,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规定为无溯及力,当事人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如委托合同中如规定有溯及力,会使受托人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效力,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面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有遭受损害,不利于促进社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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