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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国务院1998年6月30日发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予以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在《取缔办法》...
1、宣传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对涉嫌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组织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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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局的职责是负责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知道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工商局作为一个政府机关单位,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社会上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如果工商局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依旧批准或者不加以制止,那么该人员就肯定触犯了玩忽职守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个人而非单位,而工商局是一个单位。 3、非法集资的恶性程度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如果相关部门人员存在一定的过失,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则应该根据案情的严重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工商局的职责是负责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起草有关法律法规,知道工商行政管理规章和政策。工商局作为一个政府机关单位,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于社会上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2、如果工商局人员在知情的情况下依旧批准或者不加以制止,那么该人员就肯定触犯了玩忽职守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个人而非单位,而工商局是一个单位。 3、非法集资的恶性程度如果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主要涉嫌《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如果相关部门人员存在一定的过失,按照“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则应该根据案情的严重性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对工商局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们先看三部法规: 1、《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第六条:“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而其中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按照本办法就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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