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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对军婚进行保护的一项特别规定,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得保护军婚。即在军人无重大过错的前提下,没有军人的同意,法院不得判决解除军人婚姻,保证军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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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现役军人同地方上的公民一样,享有婚姻法规定的权利,负有婚姻法规定的义务。现役军人结婚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后方可确立夫妻关系。 为了国家、民族的利益,为了纯洁和巩固部队,为了增强军地、军民团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1980年12月29日颁发了《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规定战士在未满现服役期间不准结婚;部队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对舰艇人员、空勤人员和从事国防尖端核心机密工作的人员的婚姻问题,海军、空军、国防科委和二炮政治部可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干部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和政治机关要求对其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还规定了,军人要求结婚,必须先经过部队审查批准,由军人所在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然后才能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我国婚姻法对现役军人的离婚,亦有特殊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根据这一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而军人不同意离婚时,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过调解和好工作无效,夫妻关系确实不能继续维持的,也应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作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如果是现役军人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就不适用上述规定,而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法律对军婚有哪些规定?”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主要是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一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基本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平衡。结合军队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除此以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均适用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进行办理离婚手续的时候,一般是都会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的。对于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在军婚确实破裂的情况下,限制军人配偶的离婚起诉权和胜诉权,不能达到立法目的,还可能适得其反。限制军人配偶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军人的婚姻权利。我们认为,如果军婚确实破裂而不予以解除,对军人婚姻权利保护无益,相反有以下弊端。第一,如果不结束已经死亡的婚姻,可能使配偶关系继续恶化,于军人幸福无益。对于确实破裂的婚姻,军人不同意离婚,是基于对婚姻还有期望或者是对配偶一方背叛婚姻的报复。如婚姻关系确实破裂,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破镜重圆之机会较小,限制离婚至少使一方失去了追求幸福婚姻的机会,使双方陷入无休止的争吵,最后演变为双方相互的厌恶、憎恨对方、憎恨婚姻,甚至产生仇恨。生活在仇恨中的军人何来幸福,怎能安心于保家卫国呢?第二,这样绝对化的内容,使得人们在择偶时势必会对军人“敬而远之”,不敢轻易“以身相许”,以免将来苦苦折腾自己。从这个角度讲,这样绝对化的规定其实对军人群体自身产生不言而喻的负面效应——军人婚配困难。 军人离婚的处理需要当事人满足一定的条件,因为军婚是受国家有关法律进行的保障的,因此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具体的法律限定,尽量减少自己的不必要的冲突,但是问题的处理需要涉及较多的程序,自己需要多加的注意其中的细节,减少不必要的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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