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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部门和看守所发现律师在执业期间有上述不当执业行为的,应在5日内填写《律师不当执业线索登记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通报市...
办案部门在撤销案件或者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应当在5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指派该律师的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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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确定承办律师后,应当在3日内将法律援助公函发至办案部门。法律援助公函应当载明承办律师的姓名、所在的、律师执业证号以及律师的联系方式。办案部门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登记内容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押的看守所。侦查部门已登记的,案件移送预审部门办理时,侦查部门应当将上述材料一并移送预审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律师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人的执业权利,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环境。
律师会见在押时,应当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使用。未经公安机关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拍照、上网。看守所应当依照规定设置物品存放柜,用于存放前来会见的辩护律师所携带的手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通讯、录音、摄影、摄像功能的设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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