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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有: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赔偿损失的义务; 4、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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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积极配合受托人开展正常的经纪活动; 2.委托人向受托人提供所需购买房屋的需求信息,作为受托人提供经纪服务的依据; 3.委托期限内或委托期满六个月内,委托人不得与受托人介绍过的房屋出卖人自行成交; 4.委托人不得将受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转交他人; 5.委托人如有代理人,则委托人及其代理人保证全面履行协议条款并配合受托人工作; 6.委托人如为独家委托的,委托人在本委托期限内不得委托其他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购买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委托他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需要。<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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